阿拉善盟新冠肺炎防疫指挥部
经济和社会运行指导组
国家、自治区推进经济社会
发展优惠政策汇编
(第二期)
经济和社会运行指导组办公室编制
2020年3月2日
前言
为深入贯彻落实盟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要求,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民营经济发展。盟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经济和社会运行指导组收集整理了近期国家、自治区出台的各类惠企政策措施,整理形成了《国家、自治区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优惠政策汇编(第二期)》(以下简称汇编),摘录了48个文件中涉及企业复工复产、金融服务、财税管理、劳动用工、产品运输等多个方面适合我盟实际的具体条款。为政府部门及社会各界及时全面的了解惠企政策提供便利,让政策落实收益面最大化,做到惠企政策宣传全覆盖,享受优惠政策全覆盖。
目录
一、国家篇
(一)国务院
1.《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纪要》
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的金融支持措施。一是鼓励金融机构根据企业申请,对符合条件、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给予临时性延期偿还安排,付息可延期到6月30日,并免收罚息。湖北省境内各类企业都可享受上述政策。二是增加再贷款、再贴现额度5000亿元,重点用于中小银行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同时,下调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至2.5%,6月底前,对地方法人银行新发放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50个基点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允许等额申请再贷款资金。鼓励引导全国性商业银行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力度,努力使小微贷款利率比上年有明显下降。国有大型银行上半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速要力争不低于30%。政策性银行将增加3500亿元专项信贷额度,以优惠利率向民营、中小微企业发放。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财政扶持。一是自3月1日至5月底,免征湖北省境内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其他地区征收率由3%降至1%。二是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参保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三是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
2. 《关于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6号)
简化复工复产审批和条件。各地区要压实属地管理责任,继续依法依规、科学有序做好防控工作,并按照分区分级原则,以县域为单位采取差异化防控和复工复产措施。低风险地区不得采取审批、备案等方式延缓开工。对于中、高风险两类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在满足疫情防控要求的基础上,按照最少、必需原则分别制定公布全省统一的复工复产条件,对确有必要的审批和证明事项实行清单管理,逐项列明办理程序、材料和时限,清单之外一律不得实施审批或索要证明,防止出现层层加码、互为前置审批、循环证明等现象。严禁向企业收取复工复产保证金等。对重点行业企业复工复产可设置审批绿色通道,加快提高复工复产率。
优化复工复产办理流程。相关地区要积极推行复工复产一站式办理、上门办理、自助办理等服务,全面实行企业复工复产申请“一口受理、并行办理”,在本行政区域内明确一家牵头部门,统一受理申请、一次性收取材料,相关部门并行办理、限时办结,原则上要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复工复产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或告知承诺制,企业按规定做好防疫、达到复工复产条件,提交备案信息或承诺书后,即可组织复工复产,相关部门通过开展事后现场核查等,确保企业全面落实各项防疫措施。
加快实现复工复产等重点事项网上办。各地区各部门要将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等专题服务接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为企业和群众获取疫情防控信息、办理复工复产等提供便利。同时,抓紧梳理一批与企业复工复产、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率先实现全程网办。对确需现场办理的事项,要大力推行就近办、帮代办、一次办,并采取网上预审、预约排队、邮寄送达等方式,减少现场排队和业务办理时间,最大限度避免人员聚集。
提升企业投资生产经营事项审批效率。对建设项目涉及的用地、规划、能评、环评、水电气接入等审批服务事项,要加强部门协同联动,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凡可通过线上办理的审批、备案等事项不得要求申请人到现场办理,鼓励通过网络、视频等开展项目评估评审,对确需提交纸质材料的可以实行容缺受理、先行办理,待疫情结束后再补交纸质原件。对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许可证,可延期到疫情结束后一定期限内再办理延续、变更、换发等业务。
清理取消阻碍劳动力有序返岗和物资运输的繁琐手续。非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原则上不得限制返岗务工人员出行。对确需开具健康证明的,相关地区要大力推进健康证明跨省互认,劳动力输出地可对在省内连续居住14天以上、无可疑症状且不属于隔离观察对象(或已解除隔离观察)的人员出具健康证明,输入地对持输出地(非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健康证明、乘坐“点对点”特定交通工具到达的人员,可不再实施隔离观察。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建立各地互认的流动人口健康标准。加强输入地与输出地对接,鼓励采取“点对点、一站式”直达运输服务,实施全程防疫管控,实现“家门到车门、车门到厂门”精准流动,确保务工人员安全返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与周边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接,推进货运车辆司乘人员检疫检测结果互认,对在周边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进行检疫检测且未途经疫情防控重点地区的货运车辆快速放行,减少重复检查。
3.《关于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8号)
对城乡社区工作者适当发放工作补助。各地要采取措施,关心关爱参加疫情防控的社区(村)“两委”成员、社区(村)专职工作人员等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在落实好城乡社区工作者现有报酬保障政策基础上,在疫情防控期间地方可对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给予适当工作补助,补助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疫情防控任务指导市县制定,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
切实做好城乡社区工作者职业伤害保障。城乡社区工作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患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情形的,应依法认定为工伤,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对于因履行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病亡的城乡社区工作者,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保障城乡社区工作者身心健康。各地要协调安排好疫情防控期间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就餐、休息场所等生活保障。在保证社区防控人员力量的前提下,合理调度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采取轮休、补休等方式,保证城乡社区工作者及时得到必要休整。对长时间高负荷工作人员安排强制休息,防止带病上岗。疫情结束后,要及时安排健康体检和心理减压;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休假疗养。
开展城乡社区工作者表彰褒扬。注重在疫情防控一线考察识别城乡社区工作者,对表现突出的要大力褒奖、大胆使用,在招录(聘)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选拔街道(乡镇)干部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涌现出的先进典型进行表彰。对疫情防控期间因公殉职的城乡社区工作者追授“全国优秀城乡社区工作者”。依照有关法规做好因疫情防控牺牲殉职城乡社区工作者的烈士评定和褒扬工作,全面做好抚恤优待。获得表彰以及被认定为烈士的城乡社区工作者的子女,在入学升学方面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二)国家税务总局
4.《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27号)
延长纳税申报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除湖北省外,纳税申报期限进一步延至2月28日(星期五)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
(三)财政部
5. 《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发布)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快递收派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等或直接向医院捐赠用于疫情防治的医用物资等物品,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捐赠用于疫情防治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9.《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
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经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可凭借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请,地方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对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企业,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一并申请贴息支持。
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10.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以下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
(1)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企业;
(2)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
(3)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
(4)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
(5)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以及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
各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地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企业可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疫情防控物资调拨需要,研究确定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
人民银行向相关全国性银行和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地方法人银行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其向名单内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发放对象包括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9家全国性银行,以及疫情防控重点地区的部分地方法人银行。全国性银行重点向全国性名单内的企业发放贷款,地方法人银行向本地区地方性名单内企业发放贷款。每月专项再贷款发放利率为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250基点。再贷款期限为1年。金融机构向相关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基点。
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中央财政给予贴息支持。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后企业实际贷款成本不超过1.6%。
11.《关于国有金融企业积极做好疫情防控捐赠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函〔2020〕7号)
各级财政部门要全力做好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用好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同时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切实履行好经费保障职能。要统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财政资金以及社会捐赠资金,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大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大医疗卫生投入力度,优先保障疫情防控经费需求。充分保障相关部门疫情防控工作经费,加大对疫情严重、防控资金缺口较大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
12.《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13.《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1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 2号)
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
支持企业开展在岗培训,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1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合理分担企业稳岗成本。用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可放宽裁员率标准,让更多企业受益。用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或线下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用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用好企业组织会费,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企业会费返还。用好工会防疫专项资金,加大对防疫一线职工的慰问,充分调动职工参与防控疫情的积极性。
16.《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 23号)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照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
17.《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对受疫情影响缺工较大的企业或者承担政府保障任务企业,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减免费用提供招聘服务。合理分担企业稳岗成本,用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培训费补贴政策、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企业组织会费返还政策、工会防疫专项资金。
18.《关于做好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 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4号)
做好农民工返岗复工服务保障。摸清农民工返岗复工出行需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农民工集中返岗需求,制定专门包车运输方案,按照“一车一方案”的原则,开展“点对点”直达运输
1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自2020年2月起,除湖北省以外的各省份可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不超过3个月)。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不超过5个月)。
(五)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
暂退范围为全国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暂退标准为现有交纳数额的80%。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此次暂退范围之内。
(六)科技部
21.《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为各类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的通知》(国科火字〔2020〕38号)
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对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的财政支持,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对在孵企业适当减免办公承租、实验、科研和生产用房的租金。
(七)工业和信息化部
22.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
发挥应急转贷资金作用,降低应急转贷费率,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提供应急转贷资金支持。
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推动有关单位对疫情期间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水、用气,实施阶段性缓缴费用,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
发挥应急转贷资金作用,降低应急转贷费率,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提供应急转贷资金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对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不良部分给予适当补偿。
积极发挥国家和地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协同联动效应,带动社会资本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股权融资规模,鼓励加大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困难的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投资力度,加快投资进度。
2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支撑服务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信发〔2020〕4号)
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支撑服务复工复产。深化工业互联网、工业软件、人工智能、增强现实/虚拟现实等新技术应用,推广协同研发、无人生产、远程运营、在线服务等新模式新业态,加快恢复制造业产能。通过工业互联网平台保障供应链的完整,做好生产协同和风险预警。对于可能停产断供的关键环节,提前组织柔性转产和产能共享,以信息化手段管控好供应链安全。支持运用云计算大力推动企业上云,重点推行远程办公、居家办公、视频会议、网上培训、协同研发和电子商务等在线工作方式。支持工业电子商务企业和物流企业高效协同,完善智慧物流体系,打通生产生活物资流通堵点,保障生产资料和生活用品有效供给。
2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宽带网络建设维护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通信函〔2020〕25号)
做好宽带网络建设维护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抓实抓细宽带网络建设维护工作,不断提升服务用户和企业能力,建立协调推动机制,积极对接宽带网络需求,主动提升网络服务能力,保障人员安全。
(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
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
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
26.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11号)
对于自身资产质量优良、募投项目运营良好,但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允许申请发行新的企业债券专项用于偿还2020年内即将到期的企业债券本金及利息。
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允许债券发行人使用不超过40%的债券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同时将委托贷款集中度的要求放宽为“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总规模的10%”。
2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0) 258号)
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阶段性降低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用电成本。电网企业在计收上述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2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0) 257号)
在现行天然气价格机制框架内,提前实行淡季价格政策,尽可能降低企业用气成本。执行政府指导价的非居民用气,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适当下浮,尽可能降低价格水平。对化肥等涉农生产且受疫情影响大的行业给予更加优惠的供气价格。价格已放开的非居民用气,鼓励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市场形势与下游用气企业充分协商沟通,降低价格水平。
(九)自然资源部
29.《关于延长2020年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填报期限等事项的函》(自然资矿保函〔2020〕5号)
矿业权人公示信息填报期限延长至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后一个月。
(十)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30.《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国市监综〔2020〕30号)
减免技术服务收费。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监管总局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复工复产企业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收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项目收费、特种设备检验项目收费减少50%,对湖北省企业免除各类检定校准和检验检测费用。市场监管总局所属的标准化技术机构,对中外标准信息咨询服务、标准时效性确认和标准翻译费用予以免收。
(十一)交通运输部
31.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通知》(交公路明电〔2020〕62号)
免收全国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免收通行费的时间范围从2020年2月17日0时起,至疫情防控工作结束。
(十二)商务部
32.《商务部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通知》(商综发〔2020〕30 号)
做好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支持外贸、外资、商贸流通和电子商务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简化对外经贸管理程序,引导企业无纸化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件。强化法律服务帮助企业降低风险。支持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加强出口信用保险支持,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合理降低短期险费率。积极应对境外贸易限制措施。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用好自贸协定优惠政策。稳定外资企业信心。加强外资大项目跟踪服务。创新和优化招商引资方式。指导开放平台抓防控促发展。加强外资企业动态监测。设立海外疫情应对快速反应机制。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创新经营服务模式。推动服务消费提质扩容。释放新兴消费潜力。
(十三)农业农村部
3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解决当前实际困难加快养殖业复工复产的紧急通知》(农办牧〔2020〕14号)
除武汉等疫情严重的城市外,各地都要允许饲料和畜禽屠宰加工企业复工,不得设置审查核准等限制条件。优先保障相关企业的人员防护物资需求和水、电、气等供应。建立饲料原料供需调度机制,推动当地粮库与饲料企业紧密对接,增加政策性玉米投放供应,适时调配投放库存稻谷、小麦等替代原料。
将饲料产品及玉米、豆粕等饲料原料、种畜禽、仔猪禽苗、水产苗种、出栏畜禽、生鲜乳、乳制品、鲜活水产品、冷鲜猪肉、转场蜜蜂等纳入生活必需品应急运输保障范围,切实落实绿色通道政策,除必要的对司机快速体温检测外,确保“三不一优先”,便捷快速通行。尽快打通养殖业所需物资下乡和产品进城进厂的运输通道,不得拦截仔畜、雏禽及种畜禽、饲料原料及产品、畜禽水产品运输车辆。
(十四)国家医保局
34.《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
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从2020年2月起,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可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最长不超过5个月。各地方分类施策。
(十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3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
缓缴住房公积金。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 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
(十六)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36.《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市炎防控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厅字〔2020〕3号)
各级工会可根据同级党委、政府的总体部署和单位疫情防控工作的具体安排,结合工会经费累计结余情况和年度工会经费收入情况,充分考虑疫情防控工作的需求,安排一定规模的防控专项资金,纳入2020年度收支预算管理。防控专项资金应坚持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不得用于与疫情防控无关的支出。
(十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37.《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6号)
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还本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对于少数受疫情影响严重、恢复周期较长且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企业协商确定另外的延期安排。上述贷款涉及担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企业、担保人等协商处理。
对于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付息申请,结合其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贷款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延期利息的具体偿还计划,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企业双方自主协商、合理确定。
(十八)中国人民银行
38.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
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便捷资金入账和结汇。对于境内外因支援疫情防控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业务,银行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办理,暂停实施需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求。
(十九)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39.《关于做好抗“疫”企业信贷支持工作的紧急通知》
对于与“抗疫”相关或对“抗疫”工作有贡献的企业,征信中显示的贷款收入比低于30%,且抵押物价值足值的,可不考虑利润指标限制。
对于受疫情影响而暂时无法按照约定期限还款,但是还款意愿良好、有一定还款能力的客户,可合理延长贷款期限,办理贷款展期业务。
受疫情影响暂时还款困难、预计短期能恢复还款能力的小企业贷款客户,可申请暂停还款,暂停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对再贷款配套资金支持客户贷款利率不得高于一年期 LPR-100 基点(2月份为3.15%)。
小企业贷款审批授权转授权内容进行调整,疫情期间小企业贷款审批授权从500万元提高至1000万元。
(二十)国家融资担保基金
40.《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支持疫情防控和相关企业发展的通知》(国融担〔2020〕7号)
对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合作机构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为经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担保项目提供再担保,按照融资贷款金额的20%分担风险责任,并减半收取再担保费;对其他各省(区、市)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相关行业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项目,在省级融资担保再担保合作机构实行再担保费减免政策的前提下,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继续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开展的100万元及以下符合条件的贷款担保项目实行免收再担保费。
二、自治区篇
(一)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发电〔2020〕1号)
协调金融机构通过展期、无还本续贷、信贷重组、减免逾期利息等措施,实现应贷尽贷、能续快续,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做好征信服务工作,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
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再下浮10%左右,确保2020年融资成本不上升、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下降0.5个百分点。
对列入国家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确定的自治区内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隔离服、消杀产品等物资生产名单的企业的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财政部门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加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力度,按照融资担保公司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1%给予风险补偿。
提前下达财政性专项资金,财政部门要在2020年3月底前下达“助保金贷款”和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扶持资金。
设立审批绿色通道。对新落地生产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的项目,经同级卫生健康部门认定,全面推行“承诺制”,按照规定后补手续。支持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提质增效增加产能;支持其他企业通过新增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线快速形成产能。对防控疫情重点保障项目,优先配置用地用水等指标。
建立流通绿色通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防控疫情相关物资、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设立进口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用窗口,采购进口防控物资先登记放行、后补办手续,实现防控物资通关“零延时”、注册登记“零等待”、落实免税政策“零拖延”。设立防控物资及其生产所需原材料和设备、应急性生产生活物资绿色运输通道。
减免和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申报困难、难以按期缴纳税款的中小企业,依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延缴税款期限原则上为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中小企业,部分或全部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免一定时期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2个月房租。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企业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各地区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和政策支持。
降低和缓缴社会保险费。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返还标准提高到上年度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至2021年4月30日。延长中小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期,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可缓缴6个月的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可将应缴养老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9月底;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备后,不计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的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允许其在疫情解除后补办。
降低企业成本。严格落实自治区对药品补充申请注册、再注册和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申请收费标准降为零的优惠政策。严格落实免收运输防控物资和人员车辆通行费等优惠政策。对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实行用电、用气、用水等“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及时补缴相关欠费,不收滞纳金。
加大财政资金支持。提前下达财政性专项资金,财政部门要在2020年3月底前下达“助保金贷款”和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扶持资金。自治区财政设立1亿元专项资金,用于保障防控疫情重点企业物资采购和生产、奖励在防控疫情中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和贡献突出的相关企业。
降低融资成本。鼓励金融机构向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中在岗、接受治疗或隔离人员提供差别化金融服务,对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期限进行人性化、合理化安排。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再下浮10%左右,确保2020年融资成本不上升、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下降0.5个百分点。对列入国家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确定的自治区内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隔离服、消杀产品等物资生产名单的企业的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财政部门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加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力度,按照融资担保公司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1%给予风险补偿。鼓励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对于暂无还款能力的中小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加大创业担保支持。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和个人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已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为1年,财政部门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中小企业和个人,财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银行、银保监局等部门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贴息支持。
(二)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应对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工信中小字〔2020〕28号)
3月底前下达 “助保金贷款”引导资金和培育“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扶持资金,引导金融机构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题,带动中小企业走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的“专精特新”之路。
3.《关于印发〈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十条政策〉的通知》(内工信发〔2020〕21号)
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产增供,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按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额(含设备购置费)的3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补贴。
根据企业对全区疫情防控医用物资的实际贡献,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5000万元中小企业“助保贷”资金,专项支持企业融资担保,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积极争取进入国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范围,帮助落实国家专项再贷款和贴息支持。对未进入国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范围的紧缺医用物资生产企业(指区内生产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医用隔离衣等医用物资的企业,下同),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其2020年新增贷款,按照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紧缺医用物资生产企业实际支付职工工资的20%按月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紧缺医用物资生产企业原料购进、产品外运交通运输费的30%按月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疫情期间对企业多生产的疫情防控所需的医用物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信部印发《发挥政府储备作用支持应对疫情紧缺物资增产增供的通知》(发改运行〔2020〕184号)确定的《政府兜底采购收储的产品目录(第一批)》,由政府进行采购收储。疫情结束后,鼓励各级政府择优将部分企业纳入医用物资采购收储范围。
对新落地疫情防控紧缺物资生产项目,经同级卫生健康部门认定,全面推行“承诺制”“代办制”,可按照规定后补手续。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继续开展“一对一”帮扶“点对点”服务企业行动,及时协调解决疫情防控医用物资生产企业原料供应、物资运输、用工等问题,确保企业稳定生产。
(三)自治区发改委
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投资项目远程审批服务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项目办理的通知》(发改电〔2020〕66号)
严格执行在线告知性备案制度。对实行备案制的投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一律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实行网上备案。项目单位需要备案证明文件的,备案机关要指导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打印;项目单位不具备在其办公场所自行远程打印条件、不能到备案机关或实体大厅领取的,备案机关要及时通过邮寄方式送达项目单位。
5.《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工信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发改财金字〔2020〕66号)
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名单制管理工作。按要求统计抗疫重点企业名单上报至自治区发改委和工信厅,最后由国家统筹调度,解决这些企业生产和物资调运过程中的问题,让相关政策和资金惠及对疫情防控工作有重要作用的企业。
(四)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6.《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转发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内市监注字〔2020〕30号)
在疫情防控期间,除涉及人身安全的项目外,其他行政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先发证后审核,确保中小企业不误工时;涉及安全的项目,采取一对一预约服务,及时办理;开通疫情防控期间特事特办通道,对新落地生产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的项目,经同级卫生健康部门认定,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全面推行“承诺制”,实行先登记后补手续;对疫情防控期间经营疫情防护所需物资企业提供优先办服务,简化审批流程,必要时可以采取上门服务、专人服务等方式,实现注册登记“零等待”,依法高效提供行政许可服务。
7. 《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十条〉的通知》(内市监综字〔2020〕37号)
对疫情防控相关事项开通“绿色通道”。疫情防控期间,对生产经营疫情防护用品的企业实行特事特办,提供优先服务,必要时采取上门服务、专人服务等方式实现登记注册“零等待”。鼓励具备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医用防护用品检验检测资质,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和要求的,开通“绿色通道”,实行应急审批,进行材料审查后即可发证。对优先复工企业和涉及防治新冠肺炎的专利申请,依规列入全区专利优先审查名单并及时办理。
延长行政许可期限。受疫情影响,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而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一个月内办理;未能按时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导致证书过期的,可办理许可证延期;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的,有效期顺延至疫情解除;不能按时完成换证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可办理许可证延期,鼓励符合条件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采用自我声明承诺方式免评审换证;无法按期申请办理检验检测机构复查换证的,证书有效期延长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企业因疫情防控原因超出《专利法》 《商标法》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合法权利丧失的,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公告要求,积极指导企业办理相关恢复手续。
加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力度。对因资金困难急需专利权质押融资登记的,对申请人实行全程业务指导和远程协助,予以优先办理,将办结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内。因疫情防控相关原因导致专利权利丧失,专利权所有人在疫情解除之日起2个月内请求恢复权利的,免缴请求费。同时,积极帮助企业申请专利收费减缴备案,扩大减缴受益面。
(五)自治区商务厅
8.《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促进商务领域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对因素法下达盟市的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商贸流通企业降低开工、复工成本和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对因素法下达盟市的用于支持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建设、跨境电商和边境贸易发展等专项资金,可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内企业、跨境电商企业和边境贸易企业降低开工、复工成本和疫情防控物资保障。
(六)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9.《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矿业权各项业务受理有关事宜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公告2020年第 4号)
.疫情防控期间,自治区级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和补正期限在2020年1月24日到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前到期的,矿业权人可以在有效期和补正期限到期后3个月内,提出延续、保留等矿业权审批登记申请或提交补正材料。
10.《关于印发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开复工用地保障工作六条措施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0〕40号)
对疫情防控和治疗急需的医疗卫生设施建设和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等用地,按照“依法依规、特事特办、急用先行”原则,可先行使用土地。疫情解除后,需要永久性用地的,6个月内补办有关手续;属于临时用地的,当地政府和土地使用单位要及时恢复土地原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视作国家重大项目允许占用。
对疫情防控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应保尽保;对重大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先行审批后核销用地计划;对各地中小企业用地需求,只要项目在一年内能够落地开工的,全部保障用地计划。防控疫情期间,各地可对用地计划挂账使用,疫情解除后由自然资源厅统一核销。
对社保审核、使用林草地批复、违法用地查处等事项实行容缺受理、先行审查,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用地前补齐。需提交纸质原件的,可先提供电子材料进行办理,疫情解除后再补交纸质原件,暂缓提交审批归档纸质材料。对不符合规划,但符合规划修改条件的用地项目,规划修改方案与建设用地审批材料同步受理,在批准建设用地前完成规划修改相关程序。暂时取消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实地踏勘等户外要求,可采取影像比对等方式进行论证。
涉及设施农业用地需求的,可由设施农业经营者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就用地事宜协商一致后即可动工建设,报乡(镇、街道)备案及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等手续可延期补办。养殖设施用地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少量、零星的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先行使用,待疫情解除后补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手续。
(七)中国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11.《15项举措全力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执行同期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对受冲击较大的涉农涉牧、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行业的小微企业,可适当再下调5-20BP。
扩大利率授权,对于贷款利率在2.3%(含)以上的,定价权统一授予给相关一级分行
(八)中国建设银行内蒙古分行
12.《关于全力支持疫情防控,实施信贷差别化管理的通知》
对普惠金融小微企业新发放贷款利率在现行基础上下降0.5个百分点,执行贷款年利率4.5%。对疫情防控相关行业普惠型小微企业新发放贷款利率在上述优惠基础上进一步下降0.4个百分点。
对于普惠型小微企业,尤其是受疫情影响还款困难的小微企业及因疫情管控影响还款的小微企业,经协商可将贷款还款期限延长半年。延期期间提供征信保护,不视为违约。
对于符合续贷条件的小微企业客户到期贷款提供续贷服务,可实现不还本续贷,尤其是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医药、运输、制造等行业小微企业客户实行自动续贷。
针对疫情防控全产业链及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提供“云义贷”专属服务,单户信用贷款额度最高500万元。